建设工程要施工的,建设单位要向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施工单位可以在一定的期限内施工,但有些情形,建设主管部门不发施工许可证,那么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有什么情形?
网友咨询: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情形有哪些
【资料图】
律师解答:
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情形有: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如果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不得开工建设。如果需要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律师补充: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施工场地已基本具备施工条件;
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4.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单位。
6.有满足相关设计规范要求的施工图纸;
7.已在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注册手续;
【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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