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申请伤残鉴定有时间规定吗

2023-05-09 12:05:02 来源:问法网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法律对申请鉴定的时间是有规定的,但对重新鉴定的时间究竟有没有作出规定呢?找法网小编将为大家介绍重新申请伤残鉴定有时间规定吗的相关内容。

一、重新申请伤残鉴定有时间规定吗

我国法律仅对可以重新申请鉴定的情形作出了规定,但未有关于对其时间限制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相关资料图)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1、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时间,但根据相关法规、条例等,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于一定时间内作出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的期间也应该遵守这些规定。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期限:《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3、工伤伤残鉴定期限:《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伤残鉴定评定总则

1、评定原则

2、伤残评定应以人体伤后治疗效果为依据,认真分析残疾与事故、损伤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评定。

3、评定时机: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4、评定人条件:评定人应当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5、评定书: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由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

三、评定人权利和义务

1、评定人权利:有权了解与评定有关的案情和其他材料;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评定有关的问题;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要求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评定。

2、评定人义务: 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 正确及时地作出评定结论;回答事故办案机关所提出的与评定有关的问题;保守案件秘密;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回避原则的规定;妥善保管提交评定的物品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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